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公布《重庆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助推重庆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
交易:可协议转让,也可公开竞价
《办法(试行)》提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国家和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增加其他交易品种。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本市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
交易系统进行,也可采取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为增强监督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另外,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管理,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纳入市企业
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名录:这些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移出
《办法(试行)》中规定,属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列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其中,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碳排放相关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应当从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是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未达到纳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标准的;
二是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三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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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₄)、氧化亚氮(N₂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₆)和三氟化氮(NF₃)。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交易主体通过交易机构对碳排放配额等产品进行公开
买卖的行为。
(五)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
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六)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按本市规定,经量化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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