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
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全省核电发电增量替代煤电形成的
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80%,其余20%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收储。产能跨设区的市整合或向省外转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60%,其余40%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收储。 省级收储的碳排放指标使用范围是: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以及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参照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的审核程序,对于保障省重点项目碳排放指标存在缺口的设区的市,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碳排放指标调剂申请。使用省级统筹碳排放指标300万吨及以下的,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报送的碳排放指标调剂申请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进行核实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后下达;使用碳排放指标300万吨以上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关于碳排放减量替代和碳排放指标的收储调剂,在这里有三点需要再跟大家解释一下。首先,根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目前只有新建“两高”建设项目才需要进行碳排放减量替代,如果不是“两高”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碳排放减量替代。其次,碳排放指标收储的范围必须是“两高”行业,如果不是“两高”行业就不能作为替代源,其形成的碳排放指标原则不能收储。再次,在碳排放指标的调剂使用方面,省级收储碳排放指标采用依申请免费使用的方式,后期我们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引入有偿收储调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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