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具体
案例处理意见,生态环境部及有关部门正在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专门立法相关工作。推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尽快出台。支持将
碳排放中介机构造假列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写入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重点排放单位未足额清缴配额处理办法、法院冻结配额的处置方式、涉
碳交易及质押案件的证据认定等全国
碳市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全国
碳市场相关工作提供更有力法律支撑。
下一步,我们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共同推进立法进程。同时,支持在环境法典编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能源管理、国土空间开发、城乡规划建设等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过程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内容,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我们将继续坚持全国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政策法规体系。配合《条例》出台,完善配套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适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数据质量日常监管机制,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完善全国碳市场监管
平台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征信惩戒管理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尽早启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加强市场主体能力建设。围绕全国碳市场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重要文件,对市场主体开展系统培训,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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