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暨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典型
案例: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
碳排放配额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福建某化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在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明确福建某化工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调解书生效后,福建某化工公司未履行,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福建某化工公司有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已有多个法院的多起诉讼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福建某化工公司因技改及
节能减排,尚持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
【执行结果】
2021年9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福建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年10月,执行法院向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交易成交款。该公司的5054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并用于本案执行。
【典型意义】
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属性,持有人可以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获取相应的资金收益。案涉企业因节能改造持有结余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偿持有人债务,减轻债务负担。本案中,执行法院准确把握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的法律属性,将其作为与被执行人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房产等财产属性相同的可执行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相应碳排放配额,并将该碳排放配额变卖后抵偿债权人的债权,既是执行方式的创新,也是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的有益探索,对于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推动
碳市场交易量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点评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高圣平:
作为推动“双碳”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于2021年7月16日实现碳排放配额现货市场统一交易,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碳排放配额内在的交换价值。此类
碳交易的实践基础正是在于涉碳权利本身的财产权利属性。碳排放配额同时也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依法可以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的是企业富余的碳排放配额。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与节能减排积累下来的碳排放配额,不但为企业今后扩大生产提供发展空间,还可以激励企业不断进行环保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在碳排放配额执行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主动了解碳排放配额交易机制,重视企业发展对碳排放配额的需求,避免因执行阻滞甚至破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本案作为全国首例“碳执行”案件,成功探索了碳排放配额市场价值的实现方式,拓展了民事强制执行的新思路。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的成功执行还为“排污权”等“
绿色权利”的执行提供了生动的模板与宝贵的经验,对我国推动经济与产业结构转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了法治实践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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