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完三种减排方式,我们发现各有各的优缺点,各国政府基于自身的国情选择也不同,比如欧盟为了获得碳定价主导权,就在力推碳关税。
那么我国为何优选发展
碳交易市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梳理
碳交易市场的来龙去脉。
其实,碳交易灵感源自于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
排污权交易,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
买卖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然而真正促使
碳排放权变成“产品”和“资产”,能够流通交易,还得从著名的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说起。
1997年12月,第3次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要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不仅确定发达国家
碳减排义务,而且规定了可以通过国际排放交易(IET)、清洁发展机制(
CDM)、和联合
履约(JI)三种灵活机制实施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因为根据该机制规定,发达国家如果完不成减排任务,可以从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或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量,获取“经核证减少的减排量”,也就是CER(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作为自己的减排量。
以欧盟为例,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欧盟的排放量要削减8%,如果欧盟完成不了这个指标,就可以掏钱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项目,购买项目减少的排放量就视为欧盟的减排量。
碳排放权交易背景二
这样以来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流通、交易、出售,有买有卖就自然而然形成碳交易市场,比如世界四大交易所——欧盟排放权交易制、英国排放权交易制、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等。
在这里,需要补充碳减排“先行军”欧盟,也曾花大量精力构建碳交易市场机制,但由于配额过剩、对其他地区的污染转移等问题,也让欧盟
碳市场遭遇了不少挫折。
根据最新报道,欧盟委员将力推碳关税,欲建立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税收。
新闻一出引发争议,不少
专家对此举是否符合现行贸易规则普遍存有疑虑,甚至质疑这是打着减排幌子推行贸易壁垒。
无论是应对国际复杂多变的局势,比如欧盟来势汹汹的碳关税,还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展示气候治理担当、推行能源结构转型升级。作为《京都议定书》坚定的支持者和维护者,我国都有责任和义务推行双碳战略目标,肩负起减排大国形象,设计出符合自身国情的碳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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