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指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要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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