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相关要求, 2021 年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等政策,加强对包括三氟甲烷在内的氢氟碳化物排放管控,对部分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并加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二氟一氯甲烷(HCFC-22)或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过程中副产的 HFC-23 不得直接排放,应采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核准的销毁技术尽可能销毁处置。企业应建立 HFC-23 副产设施及销毁处置设施运行台账,加强对 HFC-23 排放管理,防止 HFC-23 泄漏和排放, 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检查。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件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设施(不含副产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已建成的附件所列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氢氟碳化物生产能力或新增附件所列氢氟碳化物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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