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报告材料保存不少于5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碳排放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碳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存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不少于5年。
另外,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清缴同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配额,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上一年度的配额可以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下列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履约排放量的5%。
可使用的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北京核证自愿减排量,包括低碳出行减排量、机动车油改电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
碳汇项目碳减排量以及其他碳普惠产品等。
信息: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kjhgjhzc@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国际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传真:010—68428670;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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