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绿证/买绿电,为什么可能不被认为是减碳?

文章来源:碳中和研究Jin2022-09-22 10:06

暑假期间有幸参与了美国环保协会组织的气候拓新项目,在一家光伏龙头企业参与与绿电/绿证相关的实习课题,涉及保密原因具体工作内容不便分享,但今天想总结一下自己对绿电/绿证相关问题的一些思考。
 
这两年,碳中和带火了不少东西,也包括绿电/绿证。
 
第一个问题是,绿电和绿证有什么区别?
 
很多资料会从基本概念的阐述介绍其二者的区别。
 
绿证是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信息管理中心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
 
绿电(交易)是电力中长期市场体系框架内设立的一个全新交易品种,其交易标的物是来自于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产品。
 
“主要区别在于绿证是消费绿电的间接证明,绿电交易为直接证明。”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鸣表示。
 
绿电和绿证既然这么像,为什么国家要搞两套系统呢?实际上,从政府的角度来考虑,绿证和绿电交易想解决的主要问题不完全一致。
 
绿证解决的问题是:之前风光补贴由政府承担的模式如何转变为由企业承担。
 
绿电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也就是减少弃风弃光问题),同时把过去风光补贴由政府承担的模式转变为由企业承担。
 
也就是说,最开始绿证交易制度的提出是为了替代补贴,后来绿电交易试点制度的建立为了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替代补贴。
 
国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渗透主要从供给两侧开展。
 
从供给侧的政策主要是对风光等项目进行补贴。随着技术进步,风光已经能够实现平价上网,对成熟产业的补贴脱钩是必然趋势。为了让可再生能源企业继续享受由环境绿色属性带来的经济红利,绿证制度就是提供了把绿色属性从企业端变现的渠道。绿证也分为补贴绿证和非补贴绿证。补贴绿证是指本来能获得国家补贴,但是自愿放弃国家补贴而向企业出售的绿证。非补贴绿证是指取消上网电价补贴后可再生能源项目可出手的绿证。显而易见,由于放弃国家补贴,补贴绿证会明显贵于非补贴绿证;同时几乎没有企业会愿意主动替代国家承担补贴的角色,因此目前交易的绿证几乎全是非补贴绿证(虽然这部分也不高)。
 
在需求侧的政策主要是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由于风光间歇性的特点,在与煤电等化石能源的竞争中并不占据优势。为了避免风光装机容量提高,但发电量并不提高的情况,国家往往会下达强制命令,要求各省对于可再生能源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的消纳目标。但强制性的保障收购政策不见得是最有效率的,还有一些地区面临严峻的弃风弃光问题,因此纳入市场化交易的政策,鼓励用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签订中长期的购电协议,就是帮助可再生能源得到消纳的一项重要手段。绿电交易也可以看作是对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制度的一种市场化的补充手段。绿电交易的价格是竞价磋商确定的,但目前企业购买绿电的意愿较高,参与绿电交易市场整体上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因此绿电的交易价格会相比火电高,也就是同时体现出绿色溢价,得到一举两得的效果。
 
那么,企业为什么愿意得到绿电的环境属性或者参与绿电交易呢?
 
整体来讲,企业购买绿证/绿电的目的一方面是品牌形象,另一方面是市场战略。
 
从品牌形象上讲,购买绿证/绿电是企业体现社会责任的行动。上市公司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面临ESG评级的要求,央国企肩负一些政治任务,面向海外的企业还会加入一些例如RE100的国际倡议。
 
从市场战略上来讲,电力消费和企业范围二的碳排放挂钩。企业的碳排放碳市场中是会转换为经济效益/成本的。海外市场较大的企业还会面临碳关税和碳标签的问题。通过购买绿证/绿电,降低自身碳排放,从而节省成本或者达到合规。
 
但是,目前而言,上述目的还没有相应的政策现实基础。广东、北京等大多数试点碳市场没有考虑绿电零排放的价值;一些文章也指出按照当前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草案来看,使用绿电也不会减轻出口企业的碳关税负担;当然有一些国际倡议对绿证和绿电还是认可的,例如RE100;还有一些标准要求披露两套碳核算方法,一个是market-based,认可绿电和绿证,还有一个是location-based,不认可绿电和绿证。
 
问题来了,既然碳市场、碳关税的碳核算边界都要求计算企业购入电力的范围二间接排放,那么企业通过购买绿电/绿证来降低范围二的碳排放,怎么就在一些地方都不被认可呢?
 
一个原因是重复计算的问题。
 
UCL的梁希教授指出,若绿电交易用于降低买家碳足迹,电网余下的电力排放因子需进行相应调整。
 
碳核算中对范围二的计算方法大致是购入电力×电网排放因子,随着国家新能源渗透率的持续提升,电网排放因子每年都在下降。之前是由国家补贴鼓励新能源发展,电网排放因子下降的福利由全部企业享有。现在国家没有补贴,那么理所当然应该是愿意支付额外绿色溢价的企业享受排放因子下降;没有支付额外绿色溢价的企业不应该享有。
 
重复计算是一个现实阻碍,但也不是没有办法解决,通过合理的机制(例如合理调整电网余下的排放因子)还是可以避免重复计算的问题的。然而,绿证和绿电交易还存在着另外一个本质方面的争议——是否具有额外性。
 
为了说明额外性,想先聊一下绿电的鄙视链。
 
通过自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看不起参与绿电交易的;参与绿电交易的,看不起购买绿证的。
 
鄙视链的存在主要体现在额外性上。额外性简单来讲:倘若没有该措施,该措施希望达到的效果是否就没有了。
 
自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例如自建分布式屋顶光伏自用发电,显而易见具有额外性。因为如果不去做,这部分可再生能源电力就没有了。
 
绿电和绿证的额外性存在争议性,也就是说,无论有否绿电和绿证,可能并不会影响相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存在。
 
不过学界对待绿电和绿证的额外性的态度有所差异:
 
一篇发表在Nature Climate Change的文章1在Introduction部分是这样描述绿电/绿证的额外性的:
 
There is evidence that RECs (可理解为绿证) are unlikely to lead to additional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The common assumption that PPAs(可理解为绿电) do lead to additional renewable energy production and real emission reductions, as the long-term power price de-risks new projects and allows access to project finance
 
如果对这篇NCC文章感兴趣的同学可以一篇中文推送介绍,其工作大概是把提出科学碳目标的企业中对于绿证的目标扣减掉之后(扣减的理由是上述对于额外性的判断),发现并不能和1.5℃全球温控目标相符。
 
也就是说,尽管存在争议,学界偏向于支持绿电交易具有额外性的,偏向于不支持绿证具有额外性。
 
前面我们讲到,绿电交易比绿证能够多解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问题,因此其额外性的相对更受认可。绿证主要是让企业支付绿色溢价,为什么支付了绿色溢价,但并不会产生额外性呢?
 
一篇文章2从绿证的供给需求曲线解释了额外性的问题,如下图。需求曲线好理解,斜向下的需求曲线和经济学的一般假设相同。但绿证的供给曲线和通常情况的斜向上的曲线不同,是一条先水平后陡峭上升的线。
 
绿证和普通商品不同,无论有没有企业购买绿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在实际中都会发电,绿证都是存在一定量的,如图中的Q1。供给曲线主要反映的是生产的边际成本。一般商品在生产扩大到一定规模之后,边际成本会随产量递增。绿证本身是存在Q1的可供给量,因此在Q1之前供给量并不会影响边际成本的变化,只有到Q1之后,随着额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其边际成本才会上升。
 
图上画了三条曲线,D1,D2和D3,D1和D2和供给曲线的交叉点都在水平线上,这意味着绿证的存在并不会使得额外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需求曲线只有从D1或D2提高到D3才有可能真正达到绿证的额外性。但现实情况下,绝大部分绿证交易量还远没有达到Q1的水平,因此其额外性受到较大程度的质疑。
 
因此,从额外性的角度来看,绿电圈中的鄙视链也不无道理。一些碳相关的制度并未认可绿电/绿证市场也有相关机构自己的考量。
 
但值得注意的是,绿证和绿电的额外性目前还处于争议的阶段,没有完全的明朗和清晰,在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国绿电交易市场才刚刚起步,还缺乏充分的经验数据,希望能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一些对于绿电交易额外性扎实的实证研究。
 
1.Bjørn A, Lloyd S M, Brander M, et al.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 threaten the integrity of corporate science-based targets[J]. Nature Climate Change, 2022: 1-8.
 
2. Brander M, Gillenwater M, Ascui F. Creative accounting: A critical perspective on the market-based method for reporting purchased electricity (scope 2) emissions[J]. Energy Policy, 2018, 112: 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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