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数据作假被官方通报后,社会组织接连“出手”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陈媛媛2022-08-17 08:42

继今年6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被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之后,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已经受理社会组织就辽宁一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组织绍兴朝露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南昌青赣环境交流中心将辽宁省地矿集团能源地质有限公司、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将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社会公开,并通过替代性修复,以节能减排、增加碳汇等方式,弥补因碳排放数据弄虚造假超额排放温室气体致使气候变化损害行为。
 
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开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四家公司因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制作虚假煤样、报告结论失真失实等突出问题被点名。
 
企业可以通过碳数据造假伪造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减排效果,从而可能出现企业完成清缴后配额仍有“结余”的情况。企业如果将该部分“结余”的配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就会获得非法利益。
 
“由于碳数据造假的巨大利益诱惑,现有法律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低,法律威慑力弱,使得一些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排放单位敢于铤而走险。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碳核查机构因核查能力有限,或为节约成本,或受利益驱动等原因,导致碳核查报告的精确性较差,甚至出现核查结论失实的问题。”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闺臣接受采访时介绍道。
 
市场要进行交易最基本的基础是要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准确,这也是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碳领域唯一生效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系部门规章),其中对于核查机构的违规行为并未提及,因此也无法作为处罚依据。刘闺臣认为,碳数据造假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碳交易市场秩序,损害了碳排放权制度设计的价值,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加大核查机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倒逼行业规范。
 
同时,刘闺臣提醒,在碳市场的交易过程中,受让方要格外重视其中的法律风险,合同中要对出让方主体资格、资信、标的合法性等一些陈述和保证事项的约定,预防未来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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