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的反思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和2015年的《巴黎协定》都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这会引发削弱协议效力的“搭便车”行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斯特林讲席教授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 Nordhaus)认为,各国政府在试图缔结应对气候变化条约时一直使用着有缺陷的架构。他建议,各国需要重新界定气候协议的内涵,并以带有激励措施的“气候俱乐部”(Climate Club)方案替代现有模式。根据新方案,如果各国接受俱乐部模式并同意对不参加的国家进行惩戒,那么,国际气候协议中“搭便车”的弊端就可以避免。基于此,他提出,气候俱乐部运转需具备两大特征:一是参与国家要接受为满足气候目标而设计且经协商一致的减排指标;二是不参与的国家或不履行减排义务的国家将面临惩罚。英国杜伦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教授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和西班牙巴塞罗那国际关系研究所助理教授查尔斯·罗杰(Charles Roger)则将气候治理的“巴黎模式”与之前的“京都模式”和“哥本哈根模式”进行了比较。他们认为,三种模式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采取的措施不同,但都有其相应的优缺点。“巴黎模式”相较之前的模式有新进展,但又融合了早期模式的要素。京都机制提供的教训是自上而下设定强制减排指标并不可行,哥本哈根
会议的失败则是因为僵化的减排指标、无法达成一致的2012年之后的减排目标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巨大分歧。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主任、国际关系学副教授罗伯特·福克纳(Robert Falkner)认为,《巴黎协定》的成功在于创制了自主灵活的总体框架,但其气候政策须接受国际核验。《巴黎协定》改变了此前“自上而下”的强制分配制度,以“国家自主贡献”的自主承诺方式化解了气候谈判中的重大阻碍,但却并没有将气候治理模式彻底变成“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而是以“承诺和审查”方式创造“软互惠”机制。
总之,当前西方全球气候治理的研究议题与进展一方面反映出西方国家对全球气候治理困境的反思,另一方面则折射出西方国家争夺全球气候治理领导权的意图。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后巴黎时代中国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研究”(18BGJ08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教授)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