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
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CCER交易始于2012年。当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CCER经备案后,可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消
碳排放。
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因“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暂缓受理CCER申请,新项目不再审批,但老项目仍可运行[1]。
2021年全国
碳市场正式开启交易后,CCER是否重启、何时重启成为市场关注焦点。作为
碳配额市场的重要补充,CCER重启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完善
碳交易机制。CCER为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
碳交易体系带来了抵消机制,给予控排企业除购买碳配额外的更多选择。与配额相比,CCER具有
价格优势,可以降低控排企业
履约成本,提高整体碳市场
履约率。
二是有利于扩大参与碳市场的主体范围。以全国碳市场为例,目前能够参与配额交易的主体只有发电行业的控排企业。启动CCER机制后,更多自愿减排项目业主也可以参与市场交易,增加碳市场体量,提升市场流动性。
三是有利于为企业拓宽
绿色融资渠道。CCER可以作为金融资产参与质押、信托等类型的金融活动。例如,中国海油(600938)所属中海信托与海油发展(600968)成立了“中海蔚蓝CCER
碳中和服务信托”;浦发银行携手上海环境(601200)能源交易所、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完成长三角地区首单碳排放配额(SHEA)和CCER组合质押融资。
四是有利于促进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CCER机制下,更多企业可利用市场化手段主动参与
节能减排,着手发展可再生能源,合理运用资源参与CCER交易,降低企业碳排放,从而有利于全社会层面实现碳中和目标。
同时,考虑到全国碳市场建设进程,以及此前CCER发展经验,重启CCER还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安排,从而充分发挥CCER政策与市场双重工具的引导作用。
一是完善审核制度。在完备的审核制度基础上,提升高质量减排项目占比,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手段驱动高效的节能减排项目落地。
二是继续完善碳交易市场。一方面交易主体需要更加多元,逐步纳入更多行业、引入非履约主体进入市场交易,提升市场活跃度。但从生态环境部近期发布的《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调整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来看,受疫情及经济因素影响,第二个履约周期内其他行业扩容期望较低。另一方面,
碳减排总量控制与碳配额分配产生足量配额和抵消交易需求。但从第一个履约周期99.5%的高履约率来看,第二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分配预期仍将相对宽松,短期内
碳价上升空间有限,CCER交易需求仍将处于低位,一定程度影响CCER项目开发热情。
三是健全碳市场相关法律保障。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公开了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
案例[2],其中包含
碳核查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报告、授意指导制作虚假煤样、核查工作走过场、核查结论明显失实等重大责任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目前碳市场相关法律的缺失,无法从立法层面保障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虚假的碳排放数据会直接影响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因此在CCER重启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健全碳市场交易立法工作,保障碳配额和碳抵消两种机制有效协调运行。
企业需要积极关注重启CCER的进展和政策变化。通过CCER,排控企业可根据市场价格自由选择交易产品,以较低成本完成履约,并可运用CCER拓展融资渠道。鉴于目前CCER存量较低,可以密切关注CCER交易
行情,尽早购买CCER进行配额置换或协助配额清缴。
非控排企业可以筹集可再生资源,深入研判自愿减排项目开发的可行性,着手参与未来重启后的CCER市场交易,为企业带来额外收益的同时,主动履行减排降碳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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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苗苗 安永大中华区能源资源行业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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