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价并非一国之事
法国著名的思想家伏尔泰曾说过,“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碳排放造成气候变暖的问题更是如此。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工业发展,带来了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富足,却让正在亟待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发展中国家人民承担碳排放的全部后果,这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发达国家自己振臂疾呼加快减碳行动,而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发展需求,即使能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但显然也无法长久。《巴黎协定》第六条规定说明了碳减排过程中自愿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并写明缔约方可自愿选择相关机制来实现碳减排指标跨境转移。
自2019年开始,世界银行开始连续三年(2020~2022)出版以碳定价为专题的系列报告《碳定价现状与趋势》,详细记述包括区域、国家和地方实施碳定价机制的进展情况。按报告所述,全球碳定价机制从61项增加到了68项,越来越多的国家计划或考虑在其预期的国家自主贡献中建立碳定价机制。得益于更高的碳
价格、来自新工具的收入以及排放
交易系统中
拍卖的增加,碳定价的金融属性更好的得到了展现,收入创下840亿美元,比2019年的450亿美元高出约86%。全球源自碳定价机制的收入近一半用于环境或更广泛的发展项目,超过40%的收入用于一般预算,其余部分用于减税和直接转型。然而,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结束,碳排放交易更多的展现为国家或经济体内部进行的碳排放交易。从碳排放权设置的初衷来看,一方面表现为各国减排调控能力的进步,另一方面体现出各国之间借此进行新一轮技术壁垒的退步。
在跨境方法上,欧盟采用其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用碳泄漏的概念来弥补由于
碳价格提高而带来的内部损失。几乎同期,加拿大和其他司法管辖区再次强调要实现边界碳调整(BCA)的承诺,并正在排除其中的技术难题和政治障碍。各国之间由于碳定价形成的新一轮贸易壁垒的弊端正在不断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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