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提案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一、推进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建设有关情况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提出,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
平台,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简称《规划纲要》)明确,完善跨区域产权交易市场,推进现有各类产权交易市场联网交易,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建设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中发〔2018〕43号)要求,培育发展各类产权交易
平台,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既是中央有关文件的重要要求,也是降低区域交易成本、实现要素资源在长三角内优化配置、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中,积极推进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建设。2018年,上海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
试点平台获得批复,聚力打造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枢纽。2019年,上海
试点平台挂牌展示可交易知识产权近1万件,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近4亿元,为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了有力的平台支持。建设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
绿色低碳发展。上海市作为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其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已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互联互通。
二、对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的意见
(一)关于推动区域内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数据规范,对国有资产交易信息进行集中再发布,推动产权交易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逐步推动包括上海在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向全国
碳市场过渡,总结地方试点有关经验,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衔接。自然资源部认真研究梳理各类自然资源权属配置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积极推进区域交易平台及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关于统一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探索相关区域性交易场所合作发展的体制机制,包括交易规则、信息共享、平台支持等方面,推动统一市场建设,降低交易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出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实现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统一。生态环境部统筹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同意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将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
交易系统。
(三)关于统一价款结算体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推进现有各类产权交易市场联网交易,建设统一价款结算体系是联网交易的重要一环。对您提出的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统一存管机制、长三角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相互确认客户交易保证金、相互转付交易价款的建议,有关方面将认真研究。
(四)关于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间应统一监管规则,互通监管信息,协同实施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引导和支持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建设,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以市场化原则推动交易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加快探索建立交易机构之间在信息互联互通、业务办理相互合作的有效方式并实现监管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支持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和业务开展,指导做好有关交易活动监管,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与其他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共享。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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