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生态系统
碳汇监管技术基础。建立和完善生态系统
碳汇监测、评估和核算技术体系,实现生态系统碳汇评估核算在类型、时间、空间上的统一。
在类型上,明确生态系统碳汇认证标准和认证方法,实现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碳汇认证的统一。在时间上,对照碳达峰、
碳中和重要节点,统筹开展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系统碳汇评估核算,实现生态系统碳汇核算与二氧化
碳排放量核算在时间上的统一,精准支撑碳达峰、
碳中和相关决策部署与监督考核。在空间上,生态系统碳汇评估核算要统筹行政分区和地理分区,满足生态环境分区需求,实现生态系统碳汇评估核算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治的统一。
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管。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固碳能力。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碳汇对生态保护修复的导向作用和倒逼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生态保护修复中的优先级,将生态系统碳汇纳入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与成效评估。统筹推动生态系统碳汇保护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国土空间修复等工程,加强生态系统碳汇保护修复工程成效监管。
健全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机制。开展生态系统碳汇价值评估,推动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创新生态系统碳汇的“两山”转化路径,建立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障生态系统碳汇保护修复的后期管护。
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管网络体系。构建生态系统碳汇保护空间格局。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碳汇功能与生物生产功能、其他生态功能的重叠关系,建立生态系统碳汇保护空间划定技术体系。按照维护我国发展碳排放权益、拓展未来发展碳排放空间的需求,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生态系统碳汇核心管控区、一般管控区、后备区并明确其管控要求。
建立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体系。统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与其生物生产功能之间的关系,协同推动森林、草地、湿地、耕地等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碳汇能力巩固提升。
加大生态系统碳汇监管执法力度。制定监督考核办法。依据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生态系统碳汇本底,确定并分解生态系统碳汇空间管控、质量提升等目标任务,明确碳汇能力持续巩固提升的监督考核要求。
建立监管执法
平台。研究建立国家及地方生态系统碳汇认证和管理信息
平台,并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平台相衔接。
协同推动监管执法。一体化推动碳排放强度控制、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将生态系统碳汇监管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确保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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