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
碳排放单位按照《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
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核算本单位2021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具体见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向我局报送。监测计划如有变更,需提交盖章版文件。
一般报告单位按要求核算本单位2021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向我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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