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
碳排放单位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
碳排放核查工作,并在碳排放管理系统填报委托信息,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其中第三方核查报告还需加盖核查机构公章。
存在新增设施或满足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
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见附件4)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与第三方核查报告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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