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该政策是在原有《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基础上调整和优化后出台的,并根据当前污染物排放实际改善情况,将原政策中的“二氧化硫”调整为“颗粒物”。
《通知》明确,2021年度起,将各市、县(市)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7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将
碳排放强度作为调节因子。省财政将依据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其中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每吨5000元、4250元、3750元确定基础统筹金额。
《通知》还对返还、奖励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达标返还、提升奖励”的机制,要求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五项指标达到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各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返还。
在提升奖励方面,除了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指标外,江苏此次还设立了
碳减排指标,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每比目标任务改善0.1个百分点的,按收取其统筹资金总额的1%进行奖励。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