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地方
碳市场的存在年限未定。按照2021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后,不再建设地方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按照此规定,国务院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后,地方
碳市场将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纳入的节奏由生态环境部确定。在此情况下,地方碳市场继续存在的时限不确定,将严重影响地方碳市场的创新发展。
二是全国碳市场纳入其他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节奏未定。全国碳市场纳入其他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必然对地方碳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全国碳市场未确定纳入节奏的情况下,地方碳市场考虑未来将纳入全国碳市场的管控行业在市场机制优化完善和创新发展方面,存在设计和操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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