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设现状
包括煤炭在内的矿业工程活动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改革开发40多年来,尤其在西部地区,许多省份GDP的80%以上均由矿业工程活动所贡献。然而因多种原因,矿业工程活动在为我国创造巨大财富同时,也诱发了让人十分痛心的严重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5大类型:“三废”排放、地面变形、采掘导致含水层结构破坏而诱发矿山排(突)水、供水、生态环保三者之间矛盾、沙漠化和水土流失问题;此外,在矿区建设规划与设计、矿山运营管理、矿山企业文化与诚信体系建设、矿区与矿地和谐等方面也出现了问题。因此,要想打造中国主体能源煤炭工业的升级版,就需要通过
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矿业发展这个抓手,走出包括煤炭在内的矿产资源高效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之路。
绿色矿山建设的具体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六大方面: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
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及企业建设。
截止目前,经过企业自评、第三方评估、省级核查推荐,除
北京和上海外,全国29个省(市、区)共有1254家矿山企业被评选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大约占全国矿山总数2.1%。各地区绿色矿山建成水平相差较大,绿色矿山比例最高为江苏省(12.3%),最低为天津市(0.3%)。
1254家绿色矿山企业中煤炭绿色矿山共计284家,山西、陕西、内蒙古、河南、山东等省市作为我国重要的煤炭能源基地,在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表率作用。
此外,在2020年12月11日,自然资源部首次公布了50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名单。标志着我国从点状的绿色矿山建设逐渐走向了面状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总的来看,我国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从“
试点探索”到“全面推进”,从“单点矿山”到“面状示范区”取得了显著成效,其表现:
一是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抓手,被大部分省(区、市)人民政府作为重要工作推进,其理念、方法已被广大矿山企业所接受,基本形成了全国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二是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
三是在全国矿山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前提下,绿色矿山建设在转变矿业发展方式、促进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等方面,为全国树立了一批典型,发挥了引领带动作用。
二、 存在的问题
然而,在绿色矿山建设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具体问题如下:
1、企业对绿色矿山内涵理解存在偏差,创建动力不足
限于行业内对绿色矿山的宣传和培训不到位,很多人对绿色矿山的理解存在一定偏颇,主要体现:
一是部分地方和企业仅是迫于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压力,未认清资源开采的深层次问题;
二是认为绿色矿山是“高投入、高成本”的矿山,间接导致绿色矿山的推广受到限制;
三是部分地方和企业把绿色矿山称号作为生态环保监察的挡箭牌,在“创”上关注多,在“建”上思考少,缺乏长期谋划。
2、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1254家矿山,占全国矿山总数的比例仅约为2.1%,且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但我国小型及以下矿山比例占80%以上,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依然艰巨。以煤矿为例,目前我国煤炭绿色矿山的创建数量偏少,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仅占1.5%,绿色矿山建成比例亟待提高。
3、绿色矿山建设布局区域发展不均衡
西部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分布和开发区,但在661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中,西部仅占不到36%;57家煤炭企业的绿色矿山中,西部也仅占约25.5%。
三、对策建议
1、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系统化思维
一是绿色矿山建设在横向上要多部门协同管理组织。
矿山建设涉及3个部5个司分管的规划方案:
(1)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以及各个矿种的协会负责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2)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以及各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审查;
(3)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以及各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调查、勘查设计、评价、治理、监理;
(4)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估司及各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矿区规划环境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
(5)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以及各省厅,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二是绿色矿山建设在纵向上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机制,将政策、标准和机制等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是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要以流域为实施单元,以系统化理念为指导。因为一个流域不仅涉及各类矿山问题,还有农业面状污染、工业点状污染、城镇农村黑臭水体、污染的河道湿地等,要用大系统工程理念,紧密结合当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划等,充分利用自然地理条件,因地制宜开展流域性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加强“矿-农-城复合区“一体化规划建设。
四是构建由政府、企业、公众、社团等各方组成的社会监督体系,健全绿色矿山企业信息公开机制。
2. 释放政策潜力,鼓励矿山企业坚持创新驱动和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企业自身建设绿色矿山的内生动力
一是对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建议给予必要的配套激励政策,优先满足其相关的矿业用地、资源配置、产能转换、产能释放、金融扶持、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绿色矿山债券等、实现绿色矿山生态产品价值、碳达峰
碳中和等需求。
二是运用绿色矿山建设的经济效益评估方法和模型,根据绿色矿山建设采用的新技术的经济效益计算成果,定量评价绿色矿山建设所取得的经济效应和生态环境效益,激励矿山企业主动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
3、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法律性制度和规范性制度体系,完善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机制,构建第三方评估监管机制
一是发挥法律约束作用和标准规范引导作用。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上升到法律层面。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及实施条例中明确提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明确责任追纠、经济惩罚和后续补偿规定,为绿色矿山规划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完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性制度体系,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的标准、规范、导则、指南等内容,推动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国家标准。
三是完善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动态管理。建立名录动态更新机制,加强矿山实地周期性抽查,对已经不符合标准的矿山企业及时移出名录。
四是构建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监管机制。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管,建立完善第三方评估机构责任制,加大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处罚和惩处力度,确保遴选评价、名录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探索采取“绿色认证”的方式,纳入国家认监委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推动第三方评估规范化和标准化。
4、鼓励绿色矿山“开发式”建设
开发利用矿山具有的诸如“三废”资源、地下空间资源、矿山地面场地资源、残留资源等矿山环境正效应资源,努力实现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将矿山环境具有资源属性的正效应开发利用后的收益反补绿色矿山建设,减少绿色矿山建设再投入。
5、加快建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做好市场化运作
全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存量大,且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任务急迫、投入大,根据治理难度不同,治理成本大约在20-30万元/公顷。目前矿山生态修复投入严重不足,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每年专门用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治理资金为20亿元左右,地方一般很少设立专项资金。要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必须建立能够满足需要的稳定投入机制。为此,建议在煤炭资源开发大省,如黄河流域煤炭开采量大的晋陕蒙宁豫鲁6省,在省级层面建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基金从企业矿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统筹用于全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同时,以基金为引导,通过健康的市场化运作,谁修复、谁受益,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解决资金投入的“瓶颈”难题。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作者:武强,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中国能源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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