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应调整”机制(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是《巴黎协定》比《京都议定书》的一项重要进步,从而避免了跨境
碳交易导致的重复计算。《巴黎协定》的第六条允许国家之间通过“减排成果(Mitigation Outcomes)”的
碳交易来实现其减排目标,当一国的“减排成果”实现跨境交易,将转变为国际可转移减排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如果减排项目的东道国选择出售该
碳减排成果,则只有买方国家能够把该减排成果(即减排量)计入其国家自主贡献(NDC)。东道国则需要对计入自身NDC中的减排量进行“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即
买卖双方之间的
碳减排量只能计算一次,以避免重复计算。
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致函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启动绿电交易
试点[1],为用电企业通过略高的成本购买低碳电力提供了官方认可的渠道。然而,截至目前,该绿电出售
试点尚未充分考虑“重复计算“的问题。如果绿电项目同时发行了核证减排量(CER或
CCER)、绿证,再出售绿电就存在重复计算。
其实不仅仅是“绿电”,碳普惠机制也需要考虑“重复计算”,避免一项碳减排活动(如骑自行车上班、植树造林)在不同的
平台产生减排量。国内在开展减排工作,应避免“重复计算”,建议尽快纳入“相应调整”机制,也值得探索支撑核证、自愿和普惠减排量高质量发行、交易和注销的统一“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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