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近日开始施行。两个文件的发布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也为企业
碳排放信息披露提供政策依据及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和时限的要求中,《管理办法》明确企业要按照《格式准则》编制包括碳排放信息在内的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披露工作。《格式规则》进一步细化
碳披露内容,规定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年度及上一年度碳实际排放量、披露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以首批纳入全国
碳市场的2000多家发电企业为例,企业需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开展年度碳排放信息披露工作,披露信息包括当年和上一年度碳排放量信息以及配额清缴情况等。
对于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内容,《管理办法》也做了细化和分类。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要求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对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求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要求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
同时,《管理办法》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还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并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公布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之日起,纳入企业名单。
明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关注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主体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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