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动解决土壤环境污染等生态修复高质量发展。
据《意见》,河北将围绕 “环京津生态过渡带、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低平原生态修复区、沿海生态防护区”五大生态功能分区,聚焦重点领域,加快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其中,明确多项重点领域,包括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指出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壤环境污染等问题,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损毁土地复垦复绿、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鼓励参与
绿色矿山建设,改善矿区容貌,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在参与方式上,可实行自主投资模式、与政府合作模式、公益参与模式等,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
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
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
同时,将实施空间置换、产权激励、指标使用、碳汇交易、林木采伐、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项支持政策。其中,产权激励方面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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