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符合条件的
试点地方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
试点地方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鼓励试点地方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机制。鼓励试点地方对所在区域内的企业气候友好型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生态环境部按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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