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丽莎白·穆雷玛:很不幸,我是一名律师。在法律层面上谈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条约和没有法律效力的条约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律师们现在已经达成共识,特别是最近几年来,我们不需要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去影响各国,执行国际合作。比如说“可持续发展目标”,它们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全世界来说,我们都在做出行动,努力让每个国家都实现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所以我们看联大的决议,以及此前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相关议定书大会的决议。每两年,我们就要召开大会,做出决议,随后各方会在下一个缔约方大会上汇报有关上次决议的执行进展。正是这样的汇报机制,让我们能够在第五版全球生物多样性展望中评估爱知目标的全球执
行情况。即便,这并不受法律的约束。因此,我认为对于生物多样性来说这是很重要的,也是很幸运的。我们看到了生物多样性丧失给地球带来的影响,每个人都看得到。我不认为各国在等着被法律约束,制定相关的法律可能要花十年,去商榷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我们看到了《昆明宣言》的通过和发布,许多国家都为其背书,表达了它们的政治意愿,也通过此行动表示对2020后框架的支持。我再次强调,各国都是自发同意。所以,我们也许有一些有法律约束的条约,但却没有执行,也不会在未来被执行。的确,今天我们在环境领域有超过700多个多边条约,事实上,具体的条约数也许我们都不能确定。事实上,大部分的条约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哪怕它们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我们也看到了,我们所谓的一些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在执行上却卓有成效。安理会决议、联大决议、还有我们自己的缔约方大会决议,以及我们的目标、全球目标,例如可持续发展目标。只要各国认识到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多边主义的重要性、共同讨论的问题的重要性,我们目标的重要性,那么各国就会做出相关的承诺,来实现这些目标。我们不需要一个耗时多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海洋法》花了十年,我不认为生物多样性要再等十年去协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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