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康:一是强化监管。有关
碳排放数据主要是依据现有行业规范进行核算,相关燃料数据的认定、排放因子的规范取值等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的细则,并建立及时、统一的处理细则规定。
二是加强能力建设。有必要对各省市,特别是
试点以外的省市核查管理部门人员、核查机构人员加强培训,包括执业规范、核算规范等方面的宣讲交流。
三是建立会商机制。对于相关特殊情况,由国家层面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建立及时的会商处理机制,形成权威的处理规则后及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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