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文章来源:碳资产管理法律快讯蒋桂安律师2021-05-21 17:26

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将启动之际,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并于2021年5月14日予以发布实施。并且公告: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根据《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交易的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登记主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不得冒用他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登记账户;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为登记主体办理初始分配登记。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交易登记,根据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结果办理清缴登记。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配额清缴。用于清缴部分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材料。注册登记机构核验相关材料后,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办理抵销登记。登记主体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 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碳排放配额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登记主体碳排放配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涉及登记主体被扣划部分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核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直属业务支撑机构工作人员,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碳排放配额。已持有碳排放配额的,应当依法予以转让。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本人已持有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应当依法转让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向供职单位报告全部转让相关信息并备案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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