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气候问题,人们逐步意识到人人类活动对于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基于此,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谈判孕育而生,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及人均碳排放等的差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该原则下,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正式通过《京都议定书》,将参与国分为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和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主要以发达国家为主,该国家应保证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议定书所列的量化的限制。而对于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而言,则无强制性减排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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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同时,《京都议定书》提出三种灵活的碳抵消机制,推动附件一及非附件一国家共同参与碳减排活动来应对环境变化。国际性碳抵消机制主要是由国际气候条约制约的机制,通常由国际机构管理,主要包括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该机制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节余排放的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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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等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发展中国家通过实施减排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抵消等量的碳排放量,从而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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