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市场看,主要的碳产品按市场分类可以分为:三种减排机制下的碳产品AAUs、RMUs、ERUs及CERs,欧盟
碳排放权
交易系统的EUAs,和自愿减排市场交易的
碳排放额VERs。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市场机制——国际排放交易机制、联合
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三类机制分别对应不同的产品,其中: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ET)是指附件一国家之间互相转让
碳配额,其交易的对象是配量单位(AAUs)或清除单位(RMUs)。联合
履约机制(JI)是缔约国之间通过项目产生的排减单位(ERUs)的交易和转让。清洁发展机制(
CDM)是指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支持或者技术援助等形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开发与合作,取得相应的减排量,这些减排量被核实认证后,成为核证减排量(CERs),可用于发达国家履约。
EUAs,即欧盟排放配额,它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交易,这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的
碳交易市场,截至2019年全球每年约有60%的
碳交易额来自欧盟碳交易市场。
VERs为自愿减排量,是指经过联合国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是自愿减排市场交易的
碳信用额。一般来说,CERs可以转化为VERs进行售卖,但由于执行标准较低,VERs不能转化为CERs售卖。
从国内市场来看,碳交易标的有两个:
⚑ 配额:即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额度,其特点为:①从无偿分配到有偿使用,但不会足额排放;②每年配额发放比例约90%要求减少比例在10%以内;③配额分配自上而下分配,从中央到地方,地方再分配到企业,最后由地方政府决定。⑤配额分配基准包括历史排放法和行业基准值法,包括欧美大多用历史排放法,因为更容易监测和操作。
⚑
CCER:即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被定义为经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需要经过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的核证。能够产生
CCER的项目主要包括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发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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