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协议书》构建了全球的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1997年12月,来自世界范围内149个国家、地区的代表齐聚日本京都,制定并通过《京都议定书》。该协议明确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总控制额,规定要有效控制CO2、CH4、NO、HF碳化物、CF4、SF6等六种典型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根据六种气体的温室效应能力大小,折算成CO2进行实际核算和交易。该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协议签署国(附件Ⅰ国家)的减排目标,并分配不同数量的
碳排放配额。
各国获得的碳排放权若未用完的部分是可以出售的,《京都议定书》设计制定三种碳排放的交易机制,分别为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e,简称IET)、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
CDM),这三种
碳交易机制就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雏形。
各缔约国将减排目标分配至国内企业,从而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京都议定书》通过后,附件一中承担减排任务的缔约国,根据减排承诺以及本国能源结构、企业排放情况和能源利率效率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分配方式将该国的总体减排目标分解给本国的碳排放企业。而受强制减排任务制约的企业亦会由此承担为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而减少开工或者投资减排设备等成本。同样,为了形成促进减排的市场机制、降低减排成本,在《京都议定书》的三种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各国相应地形成了以强制减排企业为参与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流转体系。
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以来,至今全球已共有29个碳交易所。它们按照管辖区域被划分为“1个超国家机构,5个国家,16个省和州,7个城市”。自2005年以来,全球碳交易量和碳交易市场所覆盖的排放量都在不断提升,最初仅有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了5%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2020年已覆盖9%。随着中国全国
碳市场的建立,预计全球
碳市场在2021年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可升至全球总量的14%,对应约7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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