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和空气污染物协同治理概念的起源及发展
20世纪90年代已经有相关学者对温室气体和空气污染物的协同治理进行了初步研究。Ayres和Walter论述了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和效益,指出了其间接效益包括空气污染物的减少及其产生的相关健康效应。Messner探讨了减排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协同效应和相关政策冲突。关于协同效应(co-benefits)的定义源于2001年IPCC的第三次评估报告:“协同效应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同时实施的政策所带来的效益,它包括了气候变化的减缓,并且承认很多温室气体减缓政策也有其他甚至同等重要的目标,如空气污染物的减少”。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还将协同效应(co-benefits)的概念和在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中出现的副效应(ancillary benefits)进行了区分。协同效应是指在政策设计中被明确提及的目标,而副效应是指随着主要政策附加出现的一些其他效应。
随后的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和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对温室气体和空气污染物的协同治理政策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IPCC第四次报告进一步指出协同效应的概念通常也指“无后悔”政策,这是由于很多项目和行业的减排成本研究已经识别出了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具有潜在的负成本,即实施这些政策所带来的协同效益会大于其实施成本,因而这些具有负成本的减排政策通常被称为“无后悔”政策。相关研究显示,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所带来的空气污染减缓协同效应不仅可以改善人体健康状况,而且也会对农业生产和自然生态系统产生影响,这种近期可见的效益为“无后悔”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基础。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将协同效应区分为了积极的协同效应和消极的协同效应(不利的副作用)。该报告探索了温室气体减排路径的技术、经济和制度需求以及相关的潜在积极协同效应或不利的副作用。2018年发布的《IPCC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则将协同效应的概念进一步聚焦在积极影响上:“协同效应是指实现某一目标的政策或措施对其他目标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从而增加社会或环境的总效益”。协同效应的评估往往会受到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并取决于当地具体的外部环境和政策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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