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虚拟电厂意义重大,如何推动虚拟电厂发展
总结与建议
首先,发展虚拟电厂意义重大。一是可以提高电网安全保障水平。当前我国中东部地区受电比例上升、大规模新能源接入、电力电子装备增加,对电力系统平衡、调节和支撑能力形成巨大压力。将需求侧分散资源聚沙成塔,发展虚拟电厂,与电网进行灵活、精准、智能化互动响应,有助于平抑电网峰谷差,提升电网安全保障水平。二是可以降低用户用能成本。从江苏等地试点看,参与虚拟电厂后用户用能效率大幅提升,在降低电费的同时,还可以获取需求响应收益。如江苏南京试点项目平均提升用户能效20%;无锡试点项目提高园区整体综合能源利用率约3个百分点,降低用能成本2%,年收益约300万元。三是可以促进新能源消纳。近年来,我国新能源装机快速增长,2019年新增风电、光伏装机5255万千瓦,占全国新增装机的62.8%,但部分地区、部分时段弃风弃光弃水现象仍比较严重。发展虚拟电厂,将大大提升系统调节能力,降低“三弃”电量。四是可以节约电厂和电网投资。我国电力峰谷差矛盾日益突出,各地年最高负荷95%以上峰值负荷累计不足50小时。据国家电网测算,若通过建设煤电机组满足其经营区5%的峰值负荷需求,电厂及配套电网投资约4000亿元;若建设虚拟电厂,建设、运维和激励的资金规模仅为400~570亿元。
其次,当前发展虚拟电厂还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目前,我国虚拟电厂处于起步阶段,其组织、实施和管理基本上还是沿袭需求侧管理的旧模式,没有树立起将需求侧资源和供给侧资源同等对待的理念,没有形成体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没有下定持续推进的决心。二是管理部门不明确。虚拟电厂属新业态,目前遵循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六部门于2017年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但牵头部门不明确,管理职能有交叉,协同发力不足。三是规范标准不统一。国家层面没有相关文件,潜力巨大的分布式发电无法进入,限制了虚拟电厂发展空间。没有虚拟电厂的国家、行业标准,各类设备及负荷聚合商的通信协议不统一,数据交互壁垒高、不顺畅,增加了建设难度和成本。四是激励和市场化机制不到位。目前,仅有8省市出台了支持政策,但激励资金盘子小、来源不稳定,难以支撑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各地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和现货市场建设中,除华北地区开展小规模试点外,没有将虚拟电厂作为市场主体纳入。
综上,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虚拟电厂发展:
一是尽快启动虚拟电厂顶层设计。建议由国务院层面出台《虚拟电厂建设指导意见》,明确虚拟电厂定义、范围;积极培育“聚合商”市场主体;建立虚拟电厂标准体系;明确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建设虚拟电厂。
二是加快实施虚拟电厂“新基建”。政府部门统筹规划,充分引入华为、腾讯、阿里等先进信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搭建虚拟电厂基础平台。聚合商在基础平台上建设各类运营平台,为广大用能企业提供一揽子智慧能源服务。
三是加快完善激励政策和市场化交易机制。丰富虚拟电厂激励资金,来源可包括尖峰电价中增收资金、超发电量结余资金、现货市场电力平衡资金等。加快完善虚拟电厂与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的衔接机制。
四是推进虚拟电厂高质量规模化发展。应考虑将发展虚拟电厂纳入各级“十四五”能源规划并进行考核。建议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虚拟电厂的“江苏模式”。“江苏模式”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政府主导平台建设和运营,提供公平、开放、免费服务;二是社会资本主导虚拟电厂建设和运营,培育了数目众多的市场化“聚合商”,实现了技术快速迭代、成本快速下降。同时支持江苏结合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进一步提升虚拟电厂发展水平。
原文首发于《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2020年7月31日第29、30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作者:王冬容(中电国际政策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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