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对全球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带来的气候风险日益加剧,主要表现为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破坏、城市脆弱性加剧,以及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为此世界各国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展开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制定了一系列与控排有关的国际协议。世界气候大会是目前国际气候谈判的主要
平台,在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提出至21世纪中叶世界温室气体排放降低50%的目标,成为国际社会第一个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
为了落实《公约》的目标,1997年《公约》的第三次缔约方
会议制定了《京都议定书》作为详细具体的实施纲领,并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做了最初也是为最直接的解读,要求发达国家在2012年前减排至比1990年低5.2%的水平,且为各国设定了量化的目标;而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减排义务。同时设定了排放交易(IET)、联合
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
CDM)等三种灵活
履约机制,鼓励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换取排放空间。后气候谈判几经博弈,又重新定义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减排义务,但发达国家需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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