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碳道德的基础
公平在表面上只是简单的公正、平等之义,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伦理问题。亚里士多德把公平看作是道德的首要条件,他认为,公正是贯彻一切德行的最高原则,个人道德要依靠它,社会道德也要依靠它。因此公平是碳道德评价的尺度,是低碳经济下衡量分配、言行、规章、制度甚至是法律等是否符合道德的基本标准。作为意识形态范畴内道德领域的公平,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更强调的是公平的社会历史性,即公平不是抽象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其背后有深刻的物质经济根源,离开物质经济基础的抽象公平是不存在的。
(1)各国在低碳责任分担问题背后的经济基础和利益根源。在目前经济发展与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困境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低碳责任的分担,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即对其公平性有不同评价尺度。因此要揭示低
碳减排责任分担问题的公平本质,就必须追溯其背后深刻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利益根源。
第一类是一些石油等能源高产输出国,因为本国的主要经济收入是依靠出卖能源获得,别国高能耗,他就高收入,而且这些国家也是通过控制石油等能源的生产和输出量来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以此来参与世界政治,获得政治上的话语权。换句话说,如果提倡低碳的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或通过低碳技术革新开发利用新的
清洁能源取代石油能源,至少在一段时期内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可能是致命的影响。因此无论是从维护经济利益,还是从维护建立在这种经济利益基础之上的政治利益,这些国家对低碳减排都可能持保留态度。第二类是贫困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困国家经济落后,人民生活窘迫,面临疾病危胁而无钱医治,甚至一遇到点天灾人祸就饿殍遍地;而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发达,很多人还在温饱线边缘挣扎。这些国家首要的任务是发展和振兴本国的经济,保障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低碳减排,以目前的技术水平主要只能依靠牺牲经济发展来实现,这对贫困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在低碳发展态度方面,他们可能在肯定低碳减排的同时更强调发展。第三类国家是一些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经济发达科技先进,其中的大部分国家是通过早期工业革命掠夺式的原始资本积累以及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发展而来的(尤其是当前和历史温室气体排放积累的罪魁祸首),他们在冠冕堂皇的背后正如马克思说的
从头到脚都滴着肮脏的血。提倡低碳发展,除了他们经济发展上已水到渠,需要通过低碳发展模式促使其经济实现新的飞跃外,他们至少还有四个利益:第一在伦理上,高举低碳的幌子,以救世主的身份粉墨登场,通过沽名钓誉抢先霸占道德的制高点,获得道德的主导权;第二在经济上,依靠先进的低碳技术垄断,不仅获得高额利润,同时获得制定低碳经济游戏规则的优先权;第三在政治上,通过低碳技术转让和低碳相关项目的资金援助增加谈判筹码,获得政治上的话语权;第四在舆论上,能取到先声夺人的效果,获得世界舆论的控制权,因此他们乐此不疲积极地响应和推动低碳发展。第四类是一些近海国家、海洋岛国以及处于恶劣气候和地质环境中的国家,这些国家生态系统相对脆弱,如果出现剧烈的气候变化不仅可能影响他们的旅游经济而且对他们很可能是灭顶之灾,形势岌岌可危。比如说不久就可能将面临沉没危胁的国家图瓦卢以及著名的马尔代夫水下内阁
会议等,都是一个警示。
基于以上现实情况,这四类国家在对待低碳经济下如何公平地分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各方都引经据典各执一词。如果以简单的一刀切的方式一律统一减排标准,或者是保护某一方利益而倡导的公平,都会损坏另一方的利益,结果都是不公平的,或者都不能体现正义的公平。那么,建立在物质基础和根源于经济利益上的公平因角度和出发点的不同其评价尺度也就迥然不同,这是不能回避的客观事实。要实现公平就变得很棘手,似乎成了二难问题,那么在低碳责任分担问题上有没有一个合理的处理方式体现正义的公平呢?
(2)借鉴罗尔斯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分担低碳责任,体现公平的正义。为了使义务与权利或者责任与收益能够得到合理的分担和分配,或者说是为了体现正义的公平,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尽可能促进公平的同时又能增进效率,罗尔斯在正义论论述作为公平的正义时,提出了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与机会均等原则相统一的原则。平等原则不是仅仅数量上的平等,而是低碳经济下各种权利的平等,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平等原则是首要的原则。差别原则强调优先考虑弱者或处于最不利形势下人的利益,那么由此推理,很显然在分担低碳减排责任以及其它相关方面必须有利于近海国家、海洋岛国以及处于恶劣气候和地质环境中的国家和贫困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即在低碳减排的同时要优先保障这些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为人权的首要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那么发达国家就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履行更多的义务。机会均等原则强调各国无论大小强弱都有均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发达国家有责任有义务为贫困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实现低碳减排目标,但不能以低碳减排为借口遏制贫困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国经济50人
论坛研究小组的研究数据表明,对于当前全球的减排责任,美国应负责任为37%,欧盟为34%,中国为1.6%。
根据罗尔斯的这两个正义原则来分担低碳减排责任,是在肯定低碳减排的重要性的同时考虑了各国的国情、各国的历史与现实情况,统筹兼顾各国的利益,最大程度上体现了正义的公平。
(3)当前各国在分担低碳责任上公平尺度的分歧和二难问题。当然,借鉴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思想来处理和协调低碳责任的分担问题虽然能体现公平,但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在操作的具体细节上也遇到了二难的尴尬和空前的困境。首先是在减排衡量标准的公平上就出现了分歧:温室气体人均排放指标和总量排放指标;温室气体历史累积排放指标和现在的总量排放指标,使用不同的衡量标准,不仅责任分担和义务履行的定量上有本质的区别,而且因对世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而对人类所背负的道德罪恶在定性上也有本质的区别。现实问题在于一些国家尤其是很多发达国家与道德人角色背道而驰,纷纷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选择相应的减排衡量标准,最终可能将导致公平难于实现。其次是最致命的一点,那就是关于低碳减排责任分担公平的大前提存不存在的问题,即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变化影响到底有没有必然联系的争议,分为两派:一是肯定派,肯定有影响,目前这已成为主流意见,其实这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一些国家的行政力量和行政力量权势下的宣传媒体的功劳;二是怀疑派,否定有影响,虽然不是主流,但也是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双方都互相指责甚至是互相攻击,并为此出示各种数据和其它所谓的相关权威证据来据理力争,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肯定派主要强调的立论证据侧重于当前的现实影响数据,而怀疑派主要强调的立论证据侧重于历史的变化趋势数据。
(4)公共利益是分担低碳责任公平尺度的优先原则。当前各国在分担低碳责任上的公平尺度分歧和二难问题,是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在处理低碳责任分担体现公平性时的弱点。那么如何来弥补这些缺陷呢?为此,就必须引入第三个原则,即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本质上强调的是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辩证统一关系下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与功利主义简单的、粗糙的、急功近利式的少数服从多数,牺牲少数人利益为多数人的利益原则有本质的区别,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反对的就是这种功利主义效率下公平的不公平,即非正义的公平,但他却未明确优先考虑弱者或优先考虑处于最不利形势下人的利益原则与实现造福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造福公共利益的公平。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所以公平的基本评价尺度应该是公共福利。公平的正义性归根结底体现在公平是否有利于公共福利,或者说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在针对公正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公正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它与公民个人利益相比,理应置于首位。因此公平如果离开了公共利益,甚至与公共利益相悖,这种公平就不是正义的公平。显然结合温室气体的累积效应性质和本着优先于公共利益的原则,那么,人均排放指标优先于总量排放指标;温室气体历史累积排放指标优先于现在的总量排放指标。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变化影响的论证和考察的着重点是现实紧迫的情况优先于历史过去的情况,那么同样可推理,关于低碳减排责任分担的公平问题的大前提存不存在的争议,就必须立足于当前的气候剧变和环境污染的实际,而历史情况和历史数据当然不是忽略不计,只是仅供参考。
借鉴罗尔斯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加上公共利益原则这三个原则来分担低碳责任,不仅能体现公平的正义性和解决现实中公平的二难困境,而且实质上也在新的理论角度有力地支持了我们中国所提倡和认同的承担共同的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两者在理念上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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