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各省(区、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非水电责任权重的最低值和激励值,并重点做了四方面安排:
一是对各省级能源主管,要求会同省级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承担牵头责任,确保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
二是对电网公司,要求密切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并网消纳、跨区输送和市场交易等工作,并于2021年1月底前,报送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消纳电力完成情况。
三是对各派出机构,要求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发挥好协调和监管职能,并须在2020年12月底前,报送监管报告。
四是对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计划2020年9月份组织开展评估,督促落实,研究提出2021年责任消纳权重初步安排。
从全国情况看,10个省(区、市)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超过30%,9个省(区、市)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超过15%。与2019年实际完成情况相比,东中部用电大省如广东、江苏、山东等省份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同比大幅增长,增幅超过“三北”地区,有利于促进
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同时,浙江、四川、宁夏、甘肃和青海等5个国家
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的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适当提高,以更好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按此消纳责任权重测算评估,预计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占比将达到28.2%、非水电消费占比将达到10.8%,分别比2019年增长0.3和0.7个百分点,能够支撑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目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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