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诞生以来,国际上已有近二十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低碳
绿色发展和征收
碳税方面的国内法律法规。欧洲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领军胜地,于2019年底出台了《欧洲
绿色新政》,于2020年3月初完成《欧洲气候法》的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欧洲已正式颁布的立法成果有瑞士《联邦二氧化
碳减排法》、英国《气候变化法》、法国《绿色增长和能源转型法》、芬兰《气候变化法》、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和《丹麦气候法案》;在美洲,墨西哥正式颁布了《气候变化基本法》,美国虽然在联邦气候政策上开倒车,但加州出台了加利福尼亚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引领了美国州级层面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亚太地区国家先后出台了日本《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新西兰《2002年应对气候变化法》、菲律宾《2009气候变化法》、韩国《气候变化对策基本法》和韩国《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非洲大陆的立法代表是南非,已经正式出台了南非《
碳税法案》,南非完成了《国家气候变化法案》的起草并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这些立法成果的背景、内容和立法过程虽不尽相同,但也呈现出一些共同特征。
我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历经十年,仍未正式出台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或国务院条例法规,无法满足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工作需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交流,对于推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极为重要,对促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国际化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国外已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的国家和地区在依法设定温室气体控制目标、搭建气候变化管理体制、规制减排措施、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宗旨和原则方面形成了诸多立法经验,可以为设计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提供立法素材,为推进国内立法进程提供立法依据。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