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表明,碳定价顶层设计应当坚持法治化和市场化两大原则。关于法治化,要利用法律的强制性为气候治理提供兜底保障,要利用法治手段的稳定性形成低碳转型的长效信号,也要利用法治手段保障碳定价的效率与公平。关于市场化,要利用显性
碳价充分发挥市场对气候容量资源的配置作用,提高
碳减排政策的成本有效性,尽可能降低碳定价对宏观经济的冲击。与基于政府调控的行政手段相比,市场化手段的减排效率更高,并可避免“由政府挑选赢家”的争议,和行政补贴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
碳定价顶层设计是在全球的气候治理目标和国内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共同指引下进行的。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我国履行排放大国责任的表现,也是国内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在“两大指引”之下,碳定价应当充分关注温室气体减排、经济影响和社会公平三个方面的权衡。碳定价既要实现我国 2030 年的排放达峰目标,还要保证碳定价的经济友好型和社会公平性,不能加重经济下行压力,也不能拉大贫富差距。为了实现“三大目标”,碳定价顶层设计可以分解为“四项任务”,即通过协调能源、环境政策形成长期稳定的减排约束,通过合理的政策选择与演化培育成本有效的减排手段,通过配套财税改革确保减排的经济影响可控,以及通过配套社会政策形成公平合理的减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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