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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 2014年9月9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
关于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期间有关抵消机制使用规定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5 3号 使用条件 本市试点企业在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配额清缴时,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1、清缴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该年度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量的5%。 2、可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为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本市试点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 3、用于抵消的核证 自愿减排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 |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 1668号)相关规定取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抵消 量不得超出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1单位核证自愿减排量抵 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控排企业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我省审定签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碳量抵消实际碳排放。可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除了符合《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二)非来自水电项目,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三)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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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关于2015年湖北省碳排放抵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 用于湖北省的CCER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发改委备案项目产生。其中,已备案减排量100%可用于抵消;未备案减排量按不高于项目有效计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内减排量60%的比例用于抵消;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与本省签署了碳市场合作协议的省市,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消,年度用于抵消的减排量不高于5万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三)非大、中型水电类项目产生; (四)在本省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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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试点期至2016年6月30日 |
碳排放交易试点期至 2016年6月30日 |
至2016年5月31日 | 2015年3月1日起五年 | 2015年履约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