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补贴标准
①、煤层气(煤矿瓦斯)地面开采利用(含煤矿井下抽采瓦斯提纯利用),省级财政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折纯,下同);
②、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实行阶梯奖励补贴: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50%,省级财政奖励补贴0.1元/立方米;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大于50%,省级财政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
③、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除享受国家政策的相应补贴以外,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补贴;
④、 新建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瓦斯发电项目,每座一次性奖励补助100万元,新建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瓦斯发电项目,每座一次性奖励补助60万元;
⑤、 新建2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瓦斯提纯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补助100万元,新建100万立方米/年以上(含100万立方米)200万立方米/年以下瓦斯提纯项目,每座一次性奖励补助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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