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火电二氧化碳在线监测系统质量保证经验
2.1 监测范围与方法
欧盟委员会自2005 年启动欧盟碳排放
交易系统(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ETS),正式开展监测CO2 排放量。监测范围覆盖欧盟28 个成员国和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3 个欧洲国家总计超过1 万家的能源企业,涉及欧盟CO2 排放总量的50%。其中,火电企业中规模超过20 MW 的机组在2 0 0 5 — 2 0 0 7 年的EU ETS第1 阶段就已纳入管控范围。采用的监测方法包括核算法和利用CEMS 开展的实测法,目前22 个欧洲国家中大约有140 台机组采用实测法。
2.2 法规标准体系
为保证EU ETS 的正式运行,欧盟形成了一套“指令–规范–标准”的系统性管理模式。2003 年颁布的《2003/87 号指令》(Directive 2003/87)对温室气体进行全面管理,该指令包括监测方法的说明、质量控制总体原则。在总体原则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指南、条例,具体指导CO2 监测质量保证的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所有环节使用的方法统一依据欧盟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和行业最佳实用导则。整个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见表1。
随着监测技术的不断进步,根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状况,欧盟委员会及时调整、充实、完善条例和法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guidelines,MRG,包括MRG2004 和MRG2007)历经2 个阶段的调整,从MRG2004 修正形成MRG2007。2012 年,欧盟第3 阶段出台了《监测及报告条例》(monitoring andreporting regulation, MRR) 和《认证及审核条例》(AVR)2 项新的规则,形成监测、报告、验证(mnitoring、reporting、verification)体系。至此,2 项法规替代《2003/87 号指令》和MRG,在欧盟初步形成了质量保证体系。以上3 个阶段分别从提出质量控制概念、完善具体要求以及细化管理这3 个角度完成了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更加明确了CEMS 在CO2 排放监测的地位。第1 阶段引入了数据质量等级的概念,提出在能够证明监测系统的数据质量高于核算的前提下可采用CEMS 进行监测。第2 阶段完善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要求;根据机组类型和排放量进行分类细化,规定了不同的数据质量等级;增加了对数据不确定性分析的审核步骤。第3 阶段不再需要证明CEMS 的数据质量等级高于核算法,同时增加了数据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的要求。
2.3 质量保证要求
欧盟的质量控制主要执行EN 14181《固定源排放―自动测量系统的质量保证》,此标准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有史以来制定的最重要、要求最高的标准之一,此标准奠定了欧盟CEMS 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对监管机构、设备制造商和流程运营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准执行初期,存在内容繁复,不易操作的问题。为了让标准快速实施,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新电厂和现有电厂的排放水平、燃烧技术、电厂类型、燃料类型编制指导性文件,对4 个级别的质量保证分别做了简单、明确的说明,包括测试时间、频率、主管部门和对应的相关标准。通过指导,操作人员能够快速掌握质量保证程序,确保计量设备的正常校准、调整和校验,保证数据质量。
2.4 指标数据的分级管理
欧盟对CEMS 需达到的数据质量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选取不确定度作为反映数据质量的指标,同时根据电厂年度CO2 排放量对数据质量分级管理。
国际上反映数据质量的常用参数有精度、准确度和不确定度3 种。不确定度综合了精度和准确度2 个概念,既能反映数据的真实性又考虑了其可重复性。
考虑到监测成本和数据质量的必要性,按年度CO2 排放量确定数据质量的层级。数据质量等级共分为4 级,排放量越少层级越低,数据质量要求也越低。在确保数据达标的情况下尽力减少企业的成本。表2 给出了各层级数据允许的最大不确定度。
2.5 数据质量的持续管控
欧盟的质量控制共包含3 个质量保证级别(quality assurance levels,QAL)和1 个年度监视测试(annual surveillance test,AST),从仪器的安装到年度的检测, 欧盟对数据进行持续性把控,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处于规定的不确定度范围内, 及时调整仪器, 减少系统误差。各质量保证级别测试时间、频率、主管部门和相关标准见表3。
CEMS 安装前进行适用性评估,保证安装后仪器性能正常、稳定、连续、准确地上传数据。适用性试验包括实验室测试和至少3 个月的现场测试。实验室测试的目的是确保受控条件下仪器满足相关性能要求,现场适用性检测确保仪器的稳定性、工作的连续性以及在现实苛刻工况中的技术性能。检测的主要性能指标包括仪器反应指标( 响应时间、零点、量程点的重复性标准偏差)、环境影响指标(温度、样气压力、电压变化、振动、干扰物交叉敏感度的影响)、实验室和现场条件拟合指标( 线性、零点和量程的漂移、现场条件下的再现性)等。
安装后或监测数据偏离监测准确范围时需要进行QAL2 评估,此项评估的目的一是确定仪器功能持续性正常,二是校准和验证仪器,及时调整仪器,减少系统误差。经过国家认证的实验室负责评估,将监测数据与一系列使用已批准的标准参考方法(standard reference method, SRM)进行的测量结果进行比较[12],根据结果评估校准。
正常运行的过程中,为确保运行的CEMS 数据质量持续稳定,CEMS 质量保证程序包括QAL3和年度监视测试(AST)两部分。通常情况下,QAL3使用质量控制图对CEMS 周期性零点和跨距检查的结果进行评估,预测仪器失控的可能,从而对CEMS 进行调整或运营维护。每年定期由认可的验室依照EN14181 开展AST,此测试是对仪器校准功能可变性和有效性的测试,以证明仪器设备功能完备、性能有效,校准功能没有发生改变。
2.6 中立性和客观性要求
为保证CEMS 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欧盟层面规定第三方核查机构应独立于运营商;同时,要建立起一套申请、建设、实施和维护的标准流程,定期检测核查人员的绩效情况,以确保核查人员的能力保持一定水平并实现稳定提升。除此以外,成员国层面要建立技术人员认证机构,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测评。
3 启示与建议
中国碳市场即将全面实施,CEMS 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应基于国情、借鉴经验、尽早规划安排,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控制体系。针对中国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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