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疫情防控期间,因假期延长、隔离观察等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将《工伤认定延期申报申请表》电子扫描件发送到本部门邮箱,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二)受理:
本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在补正期限内,待材料补正完整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
(三)审查: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依规快速审查办理;对于情况复杂、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取证的案件,在不影响当事人相关权益的基础上,将视情中止认定程序,待相关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办理。
(四)做出结论及送达:
本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自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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