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持和保护的监管为水治理提供了基本支撑,是实施《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中“国家自主贡献”的主要手段。
虽然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在其“国家自主贡献”中谈到了水项目的总体情况,但只有十分之一的国家提出了能够称之为详细的项目提案,这些提案要么属于国内既有的水规划方案,要么是从先前的气候资金提案中剥离出来的。但是,“国家自主贡献”方案充分认识到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而且往往与基础设施投资一起被置于优先位置。
改善责任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确保行动有可靠的信息和证据作支撑,以及拓宽获得气候变化适应性投资的公共和私人融资渠道——这些支持革命性转变的区域性方法,可在国家层面实施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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