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颁布的《里约宣言》的第15项原则阐述了预防性原则方法,指出“当面临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则不应作为理由去推迟那些能够防止环境恶化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
预防措施包括对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的系统性应用。当存在合理的危害怀疑时,政策制定者需要采取预防措施,并考虑科学评估中出现的不确定性程度。
明确“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的做法不仅涉及科技评估和经济成本效益分析,还涉及政治考量,如公众的可接受性。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只要科学信息不完整或不确定,并且相关风险仍然被认为对社会影响过高,那就必须采取预防措施。考虑的风险水平通常与环境、健康和安全标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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