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发改振兴〔2019〕1793号
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15日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改委日前制定了《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
关于工作目标,《方案》要求到 2022年,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生态保护地区造血能力得到增强,生态保护者的主动参与度明显提升,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
试点任务包括:创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生态优势特色产业;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要做好试点工作风险防控,制定风险预估预判方案,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试点县应在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优先选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
在西藏、安徽、福建、江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10个省份,各选择5个、共计50个县(市、区)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将试点县作为安排重点,与相关领域生态补偿资金配合使用,共同支持试点县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水平。地方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把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方案》指出,近年来,我国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不断拓宽,资金规模有所增 加,但仍存在资金来源单一、使用不够精准、激励作用不强等突出问题。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要求,扎实做好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积累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做好全国生态补偿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要引入第三方对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中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出台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厘清生态保护补偿主体和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明晰资金筹集渠道,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为从国家层面出台生态补偿条例积累经验。
在推进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方面,《方案》明确推进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加强省内流域横向生态 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完善重点流域跨省断面监测网络和绩效考核 机制,对纳入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的流域开展绩效评价。鼓励地方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合作方式。
此外,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将试点县作为安排重点,与相关领域生态补偿资金配合使用,共同支持试点县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水平。明确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厘清生态保护补偿主体和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明晰资金筹集渠道。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亚行、世行等国内、国际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对接,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特色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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