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建立了“强化的透明度框架”,并在2018年底达成了实施细则,形成了强化的透明度体系。这一体系建立在既往透明度
履约实践基础上,针对缔约方在《巴黎协定》下所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
履约灵活性和支持的情况下,遵循通用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强化的透明度规则第一次统一了清单的“度量衡”,在形式上取代了“坎昆协议”建立的“对称二分”体系,与《公约》下原有的“严格二分”体系深度融合,避免了指南不同给缔约方、审评
专家和秘书处带来额外负担。新规则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自主决定的灵活性,为其履约提供了可行的起始点,提高了自主参与的主观能动性,其与
专家审评、自主改进的内在联系和“不倒退”原则又为发展中国家不断提高报告质量提供了保障。
该规则体系有利于提高缔约方履约报告质量和可比性,督促各方履行条约义务,增进全球气候治理多边机制互信。然而这一体系相比既往实践,给发展中国家提出强化要求的同时尚未落实强化的支持,且体系本身的运行效率还有待观察。为此,各国应当做好充分的国内体制机制建设准备,国际社会应当落实对发展中国家履约的支持,强化相应能力建设。
对中国而言,建议在国内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
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成立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履约报告专门机构,确定各部门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履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职责,增强基础数据统计、清单编制、履约报告编制的协调性;改变当前项目专家撰写国家履约报告的做法,改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报告撰写,增强报告的权威性,便利后续国际专家审评和多边评议的开展。
王 田,董 亮,高 翔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
王田,助理研究员;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通信作者:
高翔,副研究员;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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