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重点排放单位(附件1)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核算企业2018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于2019年2月底前登录“福建省
碳交易信息管理与在线报送
平台”(网址:http://hbt.fujian.gov.cn)填报2018年度
碳排放报告。
(二)监测计划有修订的重点排放单位(除陶瓷行业)按本通知附件4要求填报国家
碳市场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发电、平板玻璃、电解铝等3个行业按附件2要求填报国家
碳市场补充数据核算报告,其它行业按附件2和附件3要求分别填报国家碳市场补充数据核算报告和福建碳市场补充数据核算报告。陶瓷行业按照附件3填报福建碳市场补充数据核算报告。
(三)请各重点排放单位于2月28日前将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国家碳市场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国家碳市场补充数据核算报告和福建碳市场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两份)报所在设区市碳交易主管部门。设区市碳交易主管部门于3月5日前将经确认的报告(一式一份)报省环境信息中心。
(四)我厅将组织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同时对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重点排放单位请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报送平台提交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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