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交易所规则比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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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参与主体 | 交易会员、通过经纪会员开户的投资机构或自然人 | 自营类会员、综合类会员 | 履约机构、非履约机构、个人 | 广碳所会员或委托广碳所会员参与交易 |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交易会员及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前,须向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交易所交易参与人。 | 纳入重庆市配额管理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单位)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市场主体及自然人可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从事碳排放交易活动。 |
市场参与人须为本中心会员,包括:国内外机构、企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组织和个人(第三方核证机构与结算银行除外),均可参与本中心标的物的交易。 |
碳排放权交易会员,包括经纪会员、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和公益会员。 重点排放单位直接成为机构会员。 |
交易业务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交易类会员(综合会员、自营会员和公益会员)和非交易类会员 | |
交易方式 | 电子竞价、定价点选、大宗交易 | 挂牌交易、协议转让 | 公开交易、协议转让 | 挂牌点选、协议转让 | 拍卖交易、协议交易 | 协议转让 | 协商议价转让、定价转让 | 定价点选、电子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 挂牌点选、协议转、单向竞价、定价转让 | |
交易产品 | SZA、CCER | SHEA、CCER | BEA、CCER、林业碳汇与节能项目碳减排量 | GDEA、CCER | TJEA、CCER | CQEA、CCER | HBEA、CCER | SCEA、CCER | FJEA、CCER、FFCER | |
碳金融工具 |
碳债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碳减排项目投资基金 |
配额远期 借碳交易 CCER质押 |
碳配额场外期权 结构化产品 碳配额远期 |
配额抵押融资 法人账户透支 |
碳配额托管 碳排放权现货远期 |
碳配额融资抵押 碳配额约定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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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总量结构 | 预分配配额、调整分配配额、新进入配额、拍卖的配额、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 纳入的配额管理单位配额、新增项目或企业配额 | 设施配额、新增配额、配额调整量 | 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储备配额 | 基本配额、调整配额和新增设施配额 | 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 由有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市场调节配额三部分组成 | |||
配额初始分配机制 |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2.分配方法: 变通的BM |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 2.分配方法:GF与BM相结合 |
1.取得方式:未公布 2.分配方法:GF与BM相结合 |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 2.分配方法:GF与BM相结合 |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 2.分配方法:GF与BM相结合 |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 2.分配方法:分配基数+配额调整 |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 2.分配方法:GF与BM相结合BM |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 ||
CCER抵消机制 | 1个CCER等同于1个配额,可以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 | |||||||||
管控企业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过初始配额的10% |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利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超过该年度企业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的5% |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CCER抵消其排放量,比例限制为不得高于其当年排放配额的5% | 控排企业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过初始配额的10% | 纳入碳排放交易的企业使用CCER抵消量不得超过其、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 | 纳入企业利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审定排放量的8% | 控排企业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过初始配额的10% |
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备案的减排量总量不得高于其当年经确认的排放量的10%。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