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现货市场衔接机制的统筹协调分析
电力现货交易是负有电力平衡责任的电力交易。以往的省间中长期交易和省内中长期交易都是电量交易,只负有约定时期(一年或一个月)内电量平衡责任。试点省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后,省间中长期交易和省内中长期交易都要提前(至少在日前市场开始前)约定交易曲线。“现货工作意见”就省间与省(区、市)内现货交易、中长期与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统筹协调,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省间交易与省(区、市)现货市场的统筹协调方式。
省间电力交易直接影响省内现货市场的电力平衡和市场出清。考虑到与试点建设省域电力现货市场机制的协调运作,跨区跨省交易需提前约定日前送电曲线,经安全校核后作为受(送)端省份电力现货市场的边界条件,偏差部分按照受(送)端省份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结算。同一受(送)端省份,涉及多家送电企业的跨区跨省交易时,偏差电量按照受(送)端省份电力现货市场规则结算后,可根据跨区跨省交易规则在多家送电企业间进行不平衡费用分配。
各类跨区跨省中长期优先发电合同和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合同双方,均需提前约定交易曲线作为结算依据。以国家计划为基础的跨区跨省送电计划放开前,可由受端省份电网企业或政府授权的其他企业代表与发电方、输电方协商签订三方长期合同,约定典型送电曲线及输电容量使用条件,以保障计划内电能输送优先和国家计划的执行。
(二)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的统筹协调方式。
中长期交易有多种形式,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现货市场规则和自身的发用电特性等选择签订实物合同、差价合同等其中一种或多种形式的合同。中长期双边交易合同应由交易双方自行分解为分时电力曲线,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实物合同需通过电网安全校核后,再予以执行。在现货市场试点省份,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中长期合同交易,应该是带时标的标准电力合同交易。
随着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后,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要按照中长期交易合同进行管理,建立市场兜底而不是计划兜底的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统筹协调方式。
随着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发电企业提供的电力产品被细分为电能量和调频、备用等电力辅助服务产品;并且,同一台发电机组利用等额容量提供其中一种产品就有失去提供其他产品的机会成本。因此,配合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要积极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逐步实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市场化。在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初期,为了集中精力建设好电能量现货交易机制,可暂不同时建设辅助服务市场,但应该在现货市场规则中明确调频和备用等辅助服务计划安排的原则,尽量做到公平、高效。
电能量与电力辅助服务产品细分后,电能量交易价格不再覆盖辅助服务成本,需要建立电力用户参与承担辅助付费用的机制,同时鼓励可中断负荷和储能设施等第三方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进一步消纳可再生能源提供更多的灵活性电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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