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转让分为公开转让和协议转让,由卖方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同意后挂牌。
公开转让是指卖方将标的物以某一固定
价格在本中心
交易系统发布转让信息,在挂牌期限内,接受意向买方买入申报,挂牌期截止后,根据卖方确定的
价格优先或者数量优先原则达成交易。单笔挂牌数量不得小于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
挂牌期截止时,全部意向买方申报总量未超过卖方挂牌总量的,按申报总量成交,未成交部分由卖方撤回;意向买方申报总量超过卖方总量的部分则不予成交。
挂牌期限根据卖方的要求确定,最短不少于一个交易日,最长不超过5个交易日。挂牌期限自挂牌之日起计算,当年度配额挂牌截止日期不得超过该年度配额注销截止日期。
挂牌期限截止,无意向买方报价的终止挂牌。若由卖方申请挂牌延期,经本中心同意后,可以延长挂牌期限。
意向买方报价低于卖方定价的为无效报价。挂牌期限截止前,如选择价格优先成交原则的,意向买方报价后,可修改报价,但不得低于其上一次报价,且不能撤单或修改申报数量;如选择数量优先成交原则的,意向买方可修改申报数量,但不得低于其上一次申报数量,且不能撤单或修改申报价格。
当符合条件的买方产生后,双方履行交付义务,本中心将标的物移交给买方交易账户,将交易价款移交至卖方交易账户。
本中心对公开转让实行价格申报区间限制,限制申报幅度为30%。超过申报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价格申报区间的最高价格为签订公开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收盘价×(1+ 30%),最低价格为签订公开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收盘价×(1- 3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协议转让是指卖方指定一个或多个买方为交易对手方,
买卖双方场外协商确定交易品种、价格及数量,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并在交易系统内实施标的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有效,对于超过十个工作日的,交易中心有权拒绝挂牌。
买卖双方应当向本中心提交协议转让协议及相关材料。买卖双方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心要求的,中心应当予以接受登记,并对买卖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如审核通过,则进入交易和结算程序,如审核不通过,应书面通知买卖双方;如需买卖双方提供补充材料的,应一并告知。买卖双方应自接到该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未按期提供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协议转让挂牌。买卖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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