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采用了
碳市场专门监管体系,侧重于对控排企业的管理,各级“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多从配额分配、交易、核查与清缴等方面对碳现货市场进行规定。其主要针对控排企业基于实际减排供需下的机制安排,体现的是监管部门对以减排交易为目的的控排企业的监管理念。欧盟
碳市场金融监管则侧重对从事金融交易主体的监管,对控排企业则作出例外性规定。因此,中国和欧盟在规定的侧重点上差别较大。虽然控排企业一般不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但是仍然应当注意到,大型控排企业目前已经在企业或集团内部设立专门的
碳资产管理部门或公司以从事
碳交易的专门业务。因此,如果控排企业及附属
碳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非以自身账户进行交易或已经向外提供
碳交易或
碳金融服务,或者采取了高频交易等方式,那么其应当视同碳市场中介机构或投资机构,需纳入到金融监管的管辖范围内。随着全国碳市场的构建,我国碳市场法治建设应当尽早解决碳市场金融化的监管问题,在碳市场专门法律法规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中协调好监管关系,使碳市场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碳市场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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