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控排企业的例外性规定:大型国企央企的碳资产管理公司应纳入金融监管的管辖范围内

文章来源:绿色债券法律机制研究陈波2019-07-16 08:27

由于我国采用了碳市场专门监管体系,侧重于对控排企业的管理,各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多从配额分配、交易、核查与清缴等方面对碳现货市场进行规定。其主要针对控排企业基于实际减排供需下的机制安排,体现的是监管部门对以减排交易为目的的控排企业的监管理念。欧盟碳市场金融监管则侧重对从事金融交易主体的监管,对控排企业则作出例外性规定。因此,中国和欧盟在规定的侧重点上差别较大。虽然控排企业一般不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但是仍然应当注意到,大型控排企业目前已经在企业或集团内部设立专门的碳资产管理部门或公司以从事碳交易的专门业务。因此,如果控排企业及附属碳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非以自身账户进行交易或已经向外提供碳交易碳金融服务,或者采取了高频交易等方式,那么其应当视同碳市场中介机构或投资机构,需纳入到金融监管的管辖范围内。随着全国碳市场的构建,我国碳市场法治建设应当尽早解决碳市场金融化的监管问题,在碳市场专门法律法规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中协调好监管关系,使碳市场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碳市场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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